津財綜〔2019〕6號 各有關單位: 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津黨發〔2018〕39號)精神,現就落實免征港口建設費地方留成部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港口建設費地方留成部分退付繳費人(以港口建設費專用收據繳費人為準)。退付事宜在天津市港口統一收費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辦理。繳費人須按照相關規定完成平臺注冊、開戶手續,并提交退付申請,方可辦理。繳費人按月或累計申請資金退付,二月份申請一月份資金退付,三月份申請一、二月份資金退付,以此類推。 二、天津海事局于每月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一月全市港口建設費征繳信息提供平臺,作為港口建設費地方留成部分退付資金計算依據。平臺按有關規定根據天津海事局提供的繳費人已繳納港口建設費的20%計算應退付金額需求。 三、市財政局根據退付資金需求,將退付資金及時撥付市商務局專用賬戶。平臺按照規定程序將應退付資金與繳費人注冊信息、退費申請等資料進行匹配無誤后,劃撥至繳費人注冊銀行賬戶。 四、市商務局應將退付資金納入部門預算,加強內控管理,保障退付資金安全。每季后首月,將上季度退付資金明細數據向市財政局備案;每年后1個月內,與市財政局對上年退付資金進行清算。 五、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天津海事局共同制定港口建設費地方留成部分資金退付流程,在門戶網站、單一窗口、平臺進行公示,接受企業咨詢和社會監督,加強退付資金管理。 六、各單位、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港口建設費地方留成部分資金退付工作,將市委市政府促進民營企業發展政策落在實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執行,并自覺接受審計監督檢查。要加強政策宣傳,做好業務經辦和服務。 市財政局 市商務局 天津海事局 2019年1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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